由邊沁、彌爾提出。以效益原則做為判斷行為是否合乎道德的基礎,當行為可以產生最多的善或造成最少的惡,此行為即合乎道德。對的行為=效益最大化(快樂或幸福)。例:透過動物實驗測試新藥療效,雖然危害動物生命,但若新藥開發成功則能帶來更多數人福祉,故符合道德。不足之處:何者為善何者為惡,需要更多的說明,好的結果與壞的結果不一定能放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因此很難判斷最後是獲得善還是惡。重視行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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