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以歷史上若干連續年份組成的價格水平數列為對比基期。採用擴大基期主要是可以對基期各年份的價格水平進行平均調整,消除各種特殊因素的影響,使價格指數能夠確切清晰地反映一個較長時期內物價水平的實際變化情況。例如:我國每年的工農業商品綜合比價指數,還需和1930年到1936年的7年平均價格水平相對比,基期為7年,報告期為1年。
基期程序委員會量出為入物質文化搭便車行為當然繼承人執達員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種族主義諮商原則誘因(incentives)第一部門罷免權理性自利自媒體臺灣關係法縱向負責專業倫理兩極體系新興人權傳統道德補償與賠償華盛頓公約手足關係公正原則大選區制對臺三不政策社會達爾文主義波茨坦宣言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