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對於少年犯罪之輕微者的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三款之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環境影響評估貿易利得性別主流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臺灣世界展望會公債利息支出國際發展協會(IDA)扣押排他性權利中日和平條約電子化政府蒙特婁議定書文化相對論機會均等原則零和遊戲金融危機公共媒體依賴理論普世人權網紅經濟失業者《美日安保條約》專賣制度亞洲開發銀行不自證己罪社會位置開放大陸探親占領華爾街運動總體經濟學職業性別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