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中,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所訂立的社區組織。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為登記法人(屬社團法人),另一種為「不登記法人」,兩者皆只要有30人以上、協會之名稱、組織目的及宗旨,即可向各縣市政府(或區公所)登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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