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正義論的正義原則之一。社會或經濟上的職務應該在機會均等的情況下對所有人開放。每一具有相同意願和才能的公民,無論他的出身和社會地位,他都與其他具有相同條件的人一樣,擁有均等的發展機會去競爭同一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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