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未有明確指涉對象,目前主要有兩種解釋:其一,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只要有進出法院的紀錄,基本上就有所謂的「前案」,包括判刑確定的犯罪紀錄。不過此紀錄僅限司法人員才有資格調閱,較不符合一般大眾對於前科的認知。其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一般所謂的「良民證」,僅受有期徒刑判決才會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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