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達成下列條件方能參選公職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須達候選人最低年齡限制:民意代表須達23歲、鄉(鎮、市)長須達26歲、直轄市市長須達30歲、正副總統須達40歲。選舉區設籍達四個月以上,若為正副總統選舉,則須設籍六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未受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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