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是西元 1946 年(民國 35 年)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 ,此後迭經波折,變成今日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並參的情況。憲法內容規定人民權利義務、機構職能、中央與地方權力區分與基本國策,並有前後七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參照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奉行的根本大法,起源於民國 1912 年(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下圖為:法位階層級圖。
立憲運動威尼斯法國大革命法蘭西第一共和憲政訓政昭和天皇普遍選舉伊藤博文伊曼紐二世選舉權美國南北戰爭建國大綱薩丁尼亞王國甘地集會遊行法林肯孟德斯鳩路易十六全民健康保險行憲紀念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加富爾皇族內閣資策會臺梗九號史前文明森丑之助越光米英國皇家學會